(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曾伟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2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伟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梅县梅西镇龙虎居委下街,因本案于2014年5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曹开旺,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伟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斌、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伟某及其辩护人曹开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9日凌晨2时左右,���告人曾伟某伙同符福某(另案处理)、肖祥某(已判刑)将被害人房创某带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名诚酒店341房内,曾伟某殴打房创某,以房创某破坏其赌博事宜为由,要求房创某“赔偿”3万元,否则将房创某弄死。期间,李俊某上前救助房创某,肖祥某、符福某阻拦李俊某,致李俊某不敢上前。双方谈判至5时左右,曾伟某等人同意由房创某去拿银行卡取款。房创某离开名诚酒店后报警,公安人员接报警后,到名诚酒店抓获肖祥某等人,曾伟某等人未能取得财物。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曾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伟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曾伟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曾伟某的辩护人提交被害人房创某出具的谅解书,并以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等理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伟某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被害人房创某出具的谅解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曾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伟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钊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人民陪审员 都海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