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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枣阳市明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西峡县金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明源化工有限公司,西峡县金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75-1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明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运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峡县金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枣阳市明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西峡县金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峡县金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西峡县金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的存款36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限西峡县金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树国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