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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永亮、李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永亮,李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范向宏,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永亮。被执行人:李瑛。申请执行人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郭永亮、李瑛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祁计生征决﹝2014﹞第07010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郭永亮、李瑛夫妻二人于2009年5月5日违法生育二胎,为此,申请执行人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郭永亮、李瑛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听证告知书,二人未提出听证要求,该局于2014年4月24日依法向郭永亮、李瑛二人作出了祁计生征决﹝2014﹞第07010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7369元,要求于2014年5月24日前到西六支乡计生中心缴纳。逾期不履行的,该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载明了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权及行政诉讼权,并于当日送达。申请执行人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祁县人口和��划生育局)又于2014年7月25日对二被执行人作出了祁人计催告(2014)第07010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郭永亮、李瑛仍未自觉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郭永亮、李瑛作出的祁计生征决﹝2014﹞第07010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郭永亮、李瑛作出的祁计生征决﹝2014﹞第07010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李志杰审判员  罗康玲审判员  卢崇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温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