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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与王建浩、张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王建浩,张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7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付坤阳。诉讼代理人:王北明,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韩文静,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浩,住江西省南康市。被告:张玉兰,住江西省南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诉被告王建浩、张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1元减半收取136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鲍国雷人民陪审员  胡今胜人民陪审员  刘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