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丰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鑫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丰光电有限公司,香港鑫联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鑫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协成光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86号原告深圳市德丰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庆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晓敏,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香港鑫联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玉建,执行董事。被告深圳市联鑫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韬,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协成光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申,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了上述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人民币6723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颖审判员 周 立 雄审判员 陈 柳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鲁丽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