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康开勇与沈维云、徐学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康开勇。委托代理人徐仁,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维云。被告徐学杰。原告康开勇与被告沈维云、徐学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受理。鉴于本案工程地点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宝云古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沈 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