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宋维丰与被马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维丰,马宗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022号原告宋维丰,男。被告马宗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维丰诉被告马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维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维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