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重审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曹治宇与曹振宇、张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治宇,曹振宇,张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重审初字第63号原告曹治宇,现住白城市。被告曹振宇,现住白城市。被告张发。原告曹治宇诉被告曹振宇、张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了(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裁定,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原告曹治宇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治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XX超审 判 员 郭 颖人民陪审员 殷贺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姜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