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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先俊与常滨民间借贷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先俊,常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姜先俊,男,197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常滨,男,197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姜先俊与被执行人常滨民间借贷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先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元,诉讼费437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暂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