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先俊与常滨民间借贷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先俊,常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姜先俊,男,197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常滨,男,197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姜先俊与被执行人常滨民间借贷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先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元,诉讼费437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暂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