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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岳正娃与张渭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正娃,张渭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岳正娃,男,194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渭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正娃与被告张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正娃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正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岳正娃承担。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