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6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桂华与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华,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092号原告王桂华。委托代理人郭可颜,青岛城阳凯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朝贤、孙永粮,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华与被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丽洁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人民陪审员  辛淑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吕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