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恒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恒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惠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时成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岩、李永存,职员。被告王恒,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恒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