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焕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永刚,刘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志祥。被执行人马永刚。被执行人刘焕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马永刚、刘焕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焕敏在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226000121028675984,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