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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史某。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41697元(包括诉讼费),结清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款由其债权人宋某支取,用于偿还宋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一案所欠款项。现申请人张某的债权人宋某已领取款项,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民二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