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莱州市夏邱第一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莱州市夏邱第一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新华石材有限公司,王官武,王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负责人:李俊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政安,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莱州市夏邱第一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官武,经理。被执行人:莱州市新华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明智,经理。被执行人:王官武,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明英,女,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夏邱第一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新华石材有限公司、王官武、王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夏邱第一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新华石材有限公司、王官武、王明英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夏邱第一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新华石材有限公司、王官武、王明英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