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上海霄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环仕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阮承雄,李改菊,谢小芳,郑汝财,郑旺交,陈模安,上海霄祥实业有限公司,阮承彪,李仕苹,上海环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王睿,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嘉文。委托代理人陈刚,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承雄,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李改菊,女,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被告谢小芳,女,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郑汝财,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郑旺交,男,1961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陈模安,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上海霄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阮承雄。被告阮承彪,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李仕苹,女,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上海环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仕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被告阮承雄、李改菊、谢小芳、郑汝财、郑旺交、陈模安、上海霄祥实业有限公司、阮承彪、李仕苹、上海环仕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各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霜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