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仝亚云与XX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仝亚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仝亚云,女。被申请人XX,男。申请人因被申请人XX借其现金6万元来偿还,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登记在三门峡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实际由XX经营的解放半挂车。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借款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上述车辆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走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仝亚云撤回对被申请人XX经营的解放牌半挂车扣押。审判长 王智宽审判长 靳利平审判长 李芳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侯妮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