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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仝亚云与XX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仝亚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仝亚云,女。被申请人XX,男。申请人因被申请人XX借其现金6万元来偿还,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登记在三门峡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实际由XX经营的解放半挂车。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借款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上述车辆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走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仝亚云撤回对被申请人XX经营的解放牌半挂车扣押。审判长  王智宽审判长  靳利平审判长  李芳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侯妮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