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恢字第0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先东申请强制执行尹忠杨等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东,尹忠杨,顾庭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恢字第00163-2号申请执行人:陈先东,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尹忠杨,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顾庭梅,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舒民二初字第009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尹忠杨在舒城县柏林乡人民政府有工程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忠杨在舒城县柏林乡人民政府工程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光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