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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恢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范乃亮与张贵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乃亮,张贵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98号申请人范乃亮。被执行人张贵保。范乃亮申请执行张贵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范乃亮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贵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2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履行,承担执行费24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申请人范乃亮同意被执行人张贵保给付其健发牌花生调和油291桶抵清全部案款,现已履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辉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