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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胡会明要求宣告尹满仓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会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胡会明,女,1948年12月23日出生。申请人胡会明要求宣告尹满仓失踪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会明诉称,1983年1月29日申请人胡会明和被申请人尹满仓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尹某某、女儿胡某某都已成家,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后由于家务事双方生气,被申请人尹满仓自2012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现向法院申请宣告尹满仓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尹满仓,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系申请人胡会明之夫,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尹满仓于2012年9月份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尹满仓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尹满仓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尹满仓自2012年9月份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胡会明的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尹满仓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尹满仓为失踪人;指定胡会明为失踪人尹满仓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小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