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浩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林海铁木加工厂、张建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浩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林海铁木加工厂,张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浩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8栋307室。法定代表人董巍,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林海铁木加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望哈村。法定代表人张建福,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福,男,195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浩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林海铁木加工厂、张建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浩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