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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红宪诉董雷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宪,董雷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张红宪,男,1959年5月45日出生,汉族。被告董雷雨,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宪诉被告董雷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红宪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