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光明与蔡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明,蔡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05号原告刘光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蔡军,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明与被告蔡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光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思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