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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光明与蔡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明,蔡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05号原告刘光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蔡军,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明与被告蔡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光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思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