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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张凤枝与王凤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枝,王凤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张凤枝,女,57岁,回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凤娥,女,1963年3月1日生,回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凤枝与被告王凤娥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