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张凤枝与王凤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枝,王凤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张凤枝,女,57岁,回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凤娥,女,1963年3月1日生,回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凤枝与被告王凤娥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