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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