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玉敏与马玉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孙玉敏。被告马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敏与被告马玉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玉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思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