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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利科与姚林军、姚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利科,姚小玲,姚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黄利科,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姚小玲,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被执行人姚林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黄利科与姚林军、姚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利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执行之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一初字第000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