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秀元与叶方圣、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叶xx,安徽xx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312号原告:陈xx,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叶xx,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xx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陈xx与叶xx、安徽xx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叶xx、安徽xx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2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xx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叶xx、安徽xx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其他等值财产;二、对原告陈xx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房屋进行查封,限制其产权转让;三、对许xx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房屋进行查封,限制其产权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占 峰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钟成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姣姣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