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邓军与那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军,那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646号原告:邓军,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那杨,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军与被告那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邓军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军负担。审 判 长 刘 宏代理审判员 蔡 杰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弼弘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