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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方龙与戚良菊、徐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龙,戚良菊,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99号原告:方龙,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陈国树,淮南市广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戚良菊,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银行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徐军,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龙与被告戚良菊、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龙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邢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继岭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