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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庆库与沈阳燃料集团一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库,沈阳燃料集团一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175号原告:张庆库,男,汉族。被告:沈阳燃料集团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晖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恒,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库诉被告沈阳燃料集团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苏阳人民陪审员  刘世颜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