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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李熙桥镇梅林村1组。被告莫某,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莉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启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