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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280号原告赵某,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县大仓盖镇李指挥庄村中堡中心大街北2排3号,村民。被告姜某,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县大仓盖镇李指挥庄村中堡中心大街北2排3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恩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