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280号原告赵某,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县大仓盖镇李指挥庄村中堡中心大街北2排3号,村民。被告姜某,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县大仓盖镇李指挥庄村中堡中心大街北2排3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恩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