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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默铁榜与新乐市公安局、第三人默仔志其他行政一案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默铁榜,新乐市公安局,默仔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新行初字第4号原告默铁榜,男,住新乐市。被告新乐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郭彦利,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向阳,新乐市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梁英辉,新乐市公安局民警。第三人默仔志,男,住新乐市。委托代理人李杰,男,汉族,住新乐市。原告默铁榜诉被告新乐市公安局、第三人默仔志要求依法撤销新乐市公安局作出的新(承)行罚决字(2014)第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默铁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向阳、梁英辉,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2日因第三人故意将水泥板栽到原告地里,并对原告地里的麦苗进行踩踏、碾压,原告多次报警及通过村干部均不能解决,后原告自行将水泥板清理出去时,第三人无理阻拦。报警后,被告新乐市公安局并未查明事实,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新(承)行罚决字(2014)第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原告15天,并处罚款500元。但该决定书被告一直未送达原告,在第三人诉原告民事赔偿一案中,原告才得知有该处罚决定。综上,新(承)行罚决字(2014)第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新乐市公安局作出的新(承)行罚决字(2014)第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辩称,一、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4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接到报案人董占辉的电话报案,报称当日下午在承安镇西五楼村村北的地里,因耕地边界矛盾,西五楼村的默铁榜、默增坡等人将本村的默全志、默丽霞打伤。新乐市公安局承安派出所接报案后,迅速派员出警,详细向报案人询问了案发情况,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和拍照,对本案的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并依法聘请新乐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当事人默铁榜、默丽霞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了司法医学鉴定,取得了大量的、确凿的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原告因耕地边界矛盾伙同他人将默全志打伤的事实。二、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办案程序合法。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于2014年6月5日依法向原告进行了送达,但原告拒绝签收,办案民警随即向其宣读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办案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原告诉请。第三人述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该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有效,认定事实清楚,其他同被告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双方在诉辩中,原告默铁榜对2014年2月14日与第三人默仔志在西五楼村北地里因地边放置楼板问题发生冲突,相互殴打的事实予以认可。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本庭将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归纳为被告是否向原告送达了新(承)行罚决字(2014)第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程序是否合法。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提交如下证据,对默铁榜、默建坡公安行政处罚卷宗和对默铁榜进行拘留时的录音录像,证明原告默铁榜与第三人默仔志打架的事实和2014年6月5日向原告默铁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原告对与第三人默仔志打架的事实予以认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提出异议,同时提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向其进行送达,被告提供的录音录像不是2014年6月5日录制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经合议庭评议,本庭认为,原告默铁榜对2014年2月14日与第三人默仔志在西五楼村北地里因地边放置楼板问题发生冲突,相互殴打的事实予以认可,本庭对原告与第三人打架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过程的录音录像视频不清楚,不能看清送达人和被送达人,及送达过程,从声音只能听清对原告默铁榜采取拘留时让其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原告拒绝签字,该录音录像未显示告知原告行政处罚全部内容及救济途径的过程,被告提供的案卷材料中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方注有默铁榜本人拒绝签字,办案人张向阳,2014年6月5日。综合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新乐市公安局对原告默铁榜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被告新乐市公安局作出的新(承)行罚决字(2014)第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违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会杰审判员  邱俊田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陶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