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蓝泰玻璃销售有限公司与三河市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黄土庄镇三平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大鹏,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蓝泰玻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东棘坨镇赵本村西侧。法定代表人赵秀太,总经理。上诉人三河市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0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河市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河市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三河市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