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罗某、李某甲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甲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右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金增),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李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2日,凌金威、韦见绘(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罗某、李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里圩村那拉屯“百劳”坡,用凌金威携带的一把油锯砍伐属于该屯集体所有的杂木。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清点、测量,共砍伐11棵杂木,损失林木立木蓄积为4.1022立方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林木损失报告书、林木损失材积统计表,指认笔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地磅单,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罗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凌金威、韦见绘(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罗某、李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里圩村那拉屯“百劳”坡(地名),用凌金威携带的一把油锯砍伐属于该屯集体所有的杂木11株。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清点、测量,共损失林木立木蓄积为4.1022立方米。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杂木2.08吨依法发还被害人集体右江区阳圩镇里圩村那拉屯群众代表韦某。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李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李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必高黄继、韦某、李某乙、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出具的右江区阳圩镇里圩村那拉屯盗伐林木案件林木损失报告书、林木损失材积统计表、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经过;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出具的证明;指认笔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地磅单;被告人罗某、李某甲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李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结伙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罗某、李某甲归案发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覃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