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诉牛中杰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牛中杰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35号名流天地大厦501—502室。法定代表人翟永宏,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海青,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中杰,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牛中杰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岳录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