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行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华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顺裕贸易有限公司、朱妹、侯明亮、钱朝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三明市华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顺裕贸易有限公司,朱妹,侯明亮,钱朝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行字第2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558528-6。负责人刘宏强,行长。被执行人三明市华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638791-8。法定代表人朱妹,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顺裕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361014-8。法定代表人林美玲,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妹,女,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侯明亮,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钱朝和,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华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顺裕贸易有限公司、朱妹、侯明亮、钱朝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春代理审判员 冯 勇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