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耿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耿某,农民,现住天津市。被告:王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5年5月5日以被告王某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葛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