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威威、郑某甲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郑某乙、吴某甲等犯合同诈骗罪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丙,郑某甲,郑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丙,农民。2014年5月15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甲,农民。2014年5月27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乙,农民。2002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同时撤销本院(2000)三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中对其宣告缓刑1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执行原判刑罚,即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2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3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转监视居住,2015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农民。2014年5月23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乙,农民。2014年5月26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2014年6月23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丙、郑某甲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郑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丙、郑某甲、郑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吴某丙、郑某甲合同诈骗,被告人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吴某丙、郑某甲经事先商量,以郑某甲名义从天台顺航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车主张某挂靠的浙J×××××黑色北京现代轿车(鉴定价值人民币52500元),吴某丙为担保人。当日吴某丙、郑某甲制作假行驶证后,于当晚将该车当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在明知吴某丙、郑某甲并非该车主的情况下仍接受当车。后吴某丙、郑某甲将当车所得款予以挥霍。同年4月18日,吴某丙由其家人出资将该车赎回,4月21日郑某甲将该车交还给被害人张某。二、被告人吴某丙、郑某甲诈骗,被告人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1、2014年2月上旬一天,被告人吴某丙、郑某甲经事先商量,由吴某丙出面从被害人丁某处租得浙J×××××红色雪佛兰轿车(鉴定价值人民币7万元)。当日以郑某甲名义将该车当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在明知郑某甲并非该车车主的情况下仍接受当车。后吴某丙、郑某甲将当车所得款予以挥霍。2月27日吴某丙由其家人出资将该车赎回并交还给丁某。2、2014年2月17日前后,被告人吴某丙从郑某乙处借得吴某甲所有的浙J×××××的灰色长安轿车(鉴定价值人民币67500元)。当晚,吴某丙通过其表弟吴某丙将该车当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在明知吴某丙并非该车车主的情况下仍接受当车。2月28日,吴某丙由其家人出资将该车赎回并交还给郑某乙。2月29日,吴某丙再次从郑某乙处借得该车,并于3月2日将该车当给王某甲,王某甲在明知吴某丙非该车车主的情况下仍接受当车。后吴某丙将当车所得款予以挥霍。案发后,王某甲父亲主动将该车交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吴某甲。三、被告人吴某丙、郑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合同诈骗犯罪事实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吴某丙、郑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经事先商量,以吴某乙名义从天台县顺航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车主张某挂靠的浙J×××××黑色北京现代轿车(鉴定价值人民币52500元),担保人为吴某丙。后由吴某甲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样本及出资,由吴某丙出面联系制作了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假车主身份证,吴某乙联系象山收车人王某丙。5月2日,吴某丙、郑某乙、吴某甲、吴某乙来到象山,并于当晚由吴某乙和吴某丙将该车当给王某丙。案发后,吴某甲、郑某乙的家属及吴某乙共同出资赎回该车,并交还给车主张某。四、被告人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2014年5月13日下午,陈某某(另案处理)从车主林某处租得浙J×××××荣威轿车(鉴定价值人民币70000元),制作假行驶证后,于当晚将该车当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在明知陈某某并非该车车主的情况下仍接受当车。案发后,王某甲父亲主动将该车交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丙、郑某甲、郑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郑某丙、张某、丁某、王某丙、林某的陈述,证人吴某丙、吴某丁、吴某丙、王某乙、吴某戊、徐某、梅某、蒋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档案,行驶证照片,借条,收条,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协议书,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丙、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租得车辆予以抵押典当,其中被告人吴某丙所骗财物价值人民币13.7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甲所骗财物价值人民币7万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丙、郑某甲、郑某乙、吴某甲、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租赁公司租得车辆予以抵押典当,其中被告人吴某丙所骗财物价值人民币10.5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吴某甲、吴某乙所骗财物价值人民币5.25万元,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所抵押的4辆车辆系犯罪所得仍接受抵押,接受抵押车辆价值人民币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吴某丙、郑某甲犯有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丙、郑某乙、吴某甲、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诈骗犯罪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乙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所骗车辆均已追回,酌情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乙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二、被告人郑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三、被告人郑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四、被告人吴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五、被告人吴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孙良挺代理审判员 潘 睿人民陪审员 周昌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章彩亚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缓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