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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毛某某,男,193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抚顺西露天矿退休职工,住顺城区。被告孙某某,女,193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佳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温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