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毛某某,男,193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抚顺西露天矿退休职工,住顺城区。被告孙某某,女,193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佳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温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