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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吕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海光,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光,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吕某乙,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07年5月离婚。××××年××月××日双方因为儿子复婚,并办理结婚登记,复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最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辩称,原、被告于198X年相识,初中、高中多年同学,双方有十分深入的了解,性格相近,爱好相同,199X年开始恋爱,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于200X年腊月二十二日在老家举行结婚仪式,于200X年8月13日办理结婚证。结婚后为了相互有个照应,双方又在同一公司上班直到现在。婚后又度过了将近14年的幸福生活,这些基本的事实是原告不能否认的。原、被告确实于2007年4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不是因为原告所说的感情不和,而是由于原告的原因要求办个假离婚。虽然办了离婚手续,原告离婚不离家,从未离开过家,亲朋好友都不知原、被告办了离婚手续,与正常夫妻一样生活。原告所述“201X年9月20双方因为儿子复婚”不属实。事实上,原、被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离婚,双方一直生活在一起,并且被告在200X年怀孕做了人流,在原告多次的要求下,双方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证。原告所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不属实。事实上,原、被告性格相近,几乎没有发生过争执,相反,遇事商量,一般最后都是由原告做主,在一起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经常一起购物,游玩。原告自己外出时经常给被告买衣服,鞋子,包和化妆品等。原、被告也一直住在一起。原告所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深,只是由于原告一时糊涂才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综上所述,原、被告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离婚事由。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如果破裂,孩子抚养权归谁,抚养费如何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为支持其诉称,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之前感情不和,曾离婚,后于××××年××月××日复婚。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无异议。为支持其辩称,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照片。证据2、大学时候的书信来往。证据1、证据2证明原、被告2001年在老家结婚,××××年登记结婚,感情很好,没有不和.证据3手术证明两份,证明原、被告感情很好。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都是以前的事情,不能证明现在的生活状况,是有这些事,但是后来感情变得不好了。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原系同学,后自由恋爱,双方均认可双方于××××年登记结婚,于200X年生育一子,后于200X年登记离婚。原、被告又于××××年××月××日恢复结婚。现原告以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诉请如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恋爱多年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双方虽曾离婚,但又复合,足以证明双方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虽产生矛盾,但是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婚生子尚且年幼,也需要一个美满和谐的家庭氛围,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石燕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