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翠连与大连闽星双兴市场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连,大连闽南双兴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897号原告李翠连,女。委托代理人周升华,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大连闽南双兴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思恩。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800元,被告在原告支付了2014年10月工资之后,开始拖欠原告工资。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00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51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具体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翠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小红人民陪审员 王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炜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