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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高阳申请宣告高云虎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法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阳,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高阳申请宣告公民高云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阳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称,其父亲高云虎于2009年7月3日离家后一直没有音信,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高云虎失踪已满4年时间,故申请宣告他死亡。经查,高云虎,男,193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高云虎于2009年7月3日离家后一直杳无音信,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现高阳向本院申请宣告高云虎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2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高云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高云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高云虎自2009年下落不明之日起至今已满四年,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高阳作为高云虎之子,现申请宣告高云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高云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东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