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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金山、党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张金武,系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郭金山,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党小兵,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金山、党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交纳175元,由原告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