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688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东嘎镇坤都村民委*组*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父亲)。被告:王某某,女。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闯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20000元,点烟钱2000元,金项链一条,白布100尺。现要求与被告解除婚约,并返还原告给付的上述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的上述财产属实,都已收到。金项链在原告家丢失,彩礼款同意返还1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4年9月19日在原告家举行订婚仪式,仪式当天原告方给付被告彩礼款20000元,点烟钱20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6460元),白布100尺。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约,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财产。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被告双方借婚约关系索取财物属法律禁止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及物品,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主张金项链在原告家丢失及彩礼款花销的事实,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220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6460元)、白布100尺。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56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