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亚君与杜文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亚君,杜文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再字第3号原审原告冯亚君,女,汉族,1969年3月13日生,个体,现住白城市。原审被告杜文奎,男,汉族,1957年8月8日生,无职业,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冯亚君诉原审被告杜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3)白洮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杜文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提起再审条件,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白洮民监字第16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5年5月6日原审原告冯亚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冯亚君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冯亚君撤诉。二、撤销本院(2013)白洮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3069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34.50元,由原审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有审 判 员 李亚军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