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地宝土家族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地宝土家族乡卫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37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559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10000112449-4-3。法定代表人熊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再刚,男,汉族。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地宝土家族乡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地宝乡场上。组织机构代码:559017794。法定代理人牟联清,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地宝土家族乡卫生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庭审中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地宝土家族乡卫生院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工程款利息7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英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