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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倪东先。委托代理人姚正宇。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马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成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陆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