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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商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丁向阳与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向阳,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00701号原告丁向阳。委托代理人范伟民。被告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之军。委托代理人解学成。原告丁向阳诉被告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向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向阳撤回对被告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2048元,由原告丁向阳负担。审 判 长  孙静芳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人民陪审员  史硕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浩第2页/共2页 来自: